受害人鄧太太說,「只要警方那邊或者是檢方,他一打出來就有這些資料,就是你被告詐欺,但是就是不起訴,你還是詐欺前科犯。」受害婦人話說得氣憤,因為他與先生開開心心拿著餐券,從宜蘭到台北的自助餐廳用餐,最後卻被告上法院,留下一個詐欺前科的紀錄。
就是這間位於大直的自助餐廳,今年9月份,鄧姓夫婦和家人拿著三張餐券用餐,告知服務生將餐券放在桌上就離開取餐,回到座位發現餐券不見,以為店員拿走,吃飽喝足後便離開,事後卻接到電話,表示兩人沒付錢,揚言要告他們詐欺。
受害人鄧太太表示,「我已經離開了他跟我講不見了,我也很願意去把這個單號給他們,我也願意去做這些,他們就是不聽解釋,不聽解釋以後,我請他說報案處理,結果他們也都沒有回答,隔天才偷偷去告我,我跟他們總公司客訴,總公司的人來還沒有告訴我說他們告我,又騙我和解。」
據了解,業者在提告後,就撤回告訴,但詐欺為公訴罪,無法撤銷,餐廳又無法提供事發當下的監視器畫面,最後檢方以不起訴處分,但留下前科紀錄,讓夫妻倆不滿,已經對業者提出誣告及妨害名譽,要捍衛自己的清白。
行政院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認為,「我覺得業者應該負更大的舉證責任,而這部分其實業者可以再細膩一點,至於消費者的部分我也強調一個概念,就是銀貨兩訖,不管你把錢拿出去、餐券拿出去,你要蓋一個發票、收據。」
一頓用餐券引發的詐欺官司,消費者背上刑事紀錄、業者商譽也受損,兩敗俱傷。
(民視新聞/劉珮芬、黃鈺淳、黃富溢 綜合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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