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姓房客每月繳交1萬7000元租金,簽訂今年2月5日至8月4日的租屋合約,並交付保證金3萬4000元。王男主張,房東今年5月30日與他終止合約,在清點物品無誤後,房東以扣除通水管、花灑損害及換鎖等修繕費用,遲遲未返還保證金,因此決定提告。但饒姓房東主張,是王男自己片面提出終止租約要求,並非合意終止,法官認為,房東並未回覆房客提出終止租約的要求,認定是王男單方面解約,根據租約規定,提前搬離應賠償一個月租金,判房東只要還1萬7000元押金。
(民視新聞/綜合報導)
更多新聞: 好衰!豆漿店員工遭尋仇流彈波及 跪地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