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算殺人有先例!「恐攻級酒駕」遭法院曾依殺人罪判12年半
郭俊邑酒駕釀1死2傷,最終被依殺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判12年半徒刑定讞。(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社會中心/陳冠宇報導

高雄市38歲黃姓男子昨(26)日酒駕上路,開著BMW行經河東路、國民街路口時,撞上正在過馬路的一家四口,造成1死3傷,其中范姓母親傷重不治,引起社會高度關注,也讓酒駕量刑再度引起討論!回顧近年來酒駕案被以殺人罪論處,且判刑超過10年的案件,就屬2018年Uber司機郭俊邑酒駕上路,造成1死2傷的案件。郭男最終被依殺人、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等罪判12年半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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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判決書,郭男2018年中秋前夕與友人在文山區KTV飲酒後駕車,一連闖了5個紅綠燈,行經台北市基隆路三段時,先後撞倒了3名機車騎士,再撞上路邊建築,其中陳姓女騎士傷勢最重,頸椎被撞斷,全身多處骨折,送醫後不治身亡。


酒駕算殺人有前例可循!「恐攻級酒駕」遭法院曾依殺人罪判12年半
當年車禍現場一片狼藉,可見撞擊力道之大。(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警方指出,郭男的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29毫克。而檢方在勘驗現場及行車紀錄器時,認為郭男的危險駕駛行為簡直是「恐怖攻擊」,決定依殺人罪起訴,不過一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郭有「不確定殺人故意」,最終依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判刑8年。

二審高等法院指出,郭男釀禍後並未停下來查看,反而是高速逃逸離開現場,構成不確定故意殺人,改依殺人罪處12年徒刑、肇事逃逸判1年2月,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而最高法院在2012年2月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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