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記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警備隊潘姓警員,在2019年3月26日晚間7時許攔查逆向騎車的曹男,經過酒測,發現其酒測值達0.17毫克,於是對曹男實施生理平衡測試,引發曹男不滿嗆「你們這些廢物」,同事見狀立刻對曹男逮捕並上銬。
但潘員明知曹男雙手已被上銬而無反抗能力,仍抓住其雙腳拖拉到路邊,多名在場證人指出,曹男遭壓制後,潘員仍回以「先生不要動,唉~不要動,不要動,ㄟ~不要動,乖乖的,乖乖的喔」、「不痛不痛喔」,讓曹男臉部及身體與地面磨擦,因潘員體重高達100公斤,導致曹男多處擦、挫傷。
即使曹男表示身體不適時,潘員還回「你不要斷氣就好,其他我不管,我只要求這個大原則,要多久有多久」,另對支援警力表示「慢慢來沒關係,他現在臉被我壓在地上,可以跟他慢慢玩」。潘員辯稱,曹男當時喝醉無法溝通,雖然上銬但仍可透過雙腳活動,當時為了避免他攻擊或跑向路中間被撞,才會壓制住他,晃動身體是要調整角度,稱自己為依法執行職務、且屬緊急避難。
而潘員在場的同事則證稱,當時有請潘員住手,曹男已說他無法呼吸,想要起身,但潘員仍搖晃身體、重複起身向下坐等,造成曹男痛苦。對此,新北地院認為認定潘員為故意傷害,且否認罪刑並未和解,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故意犯傷害罪,加重將潘員判處6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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