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控,2020年9月14日晚上,林男在台北市內湖區喝酒,並在隔天駕車外出,行經南港區三重路與三重路巷口被警方攔查,下車接受酒測,結果林男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27毫克,員警當場將人移送法辦,檢方也依公共危險罪起訴。
事後,林男否認酒後開車,主張自己是因為有吃檳榔的習慣,酒測值才會超標,士林地方法院一審將林男判決無罪,但檢方提起上訴,表示林男酒測時嘴巴裡沒有嚼檳榔,加上他有飲酒習慣,應該可以分辨檳榔是否含有酒精,認為林男在酒測前選擇吃含有酒精成分的檳榔,主觀上仍有飲酒後駕車的犯意。
不過,高院認為,林男雖然在接受酒測前,的確有吃含有酒精成分的檳榔,且結束未滿15分鐘的可能,但員警進行酒測實,並沒有確認他是否有吃檳榔,及結束是否已滿15分鐘;另外,林男要求漱口時,雖然員警口頭答應他,但卻沒有真的讓他漱口,直到林男抗議後,員警才讓他漱口並進行第2次酒測,但員警也沒更新數值,仍依第一次的酒測值送辦。
高院認為,林男酒測後測出的數值,無法排除是口腔內殘留的酒精所導致,檢方所舉的事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因此判決林男無罪確定。(示意圖/翻攝自臉書社團《爆廢公社》)高院認為,林男酒測後測出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的數值,無法排除是口腔內殘留的酒精所導致,檢方所舉的事證,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因此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不能認定被告犯罪,因此駁回檢方上訴,維持一審無罪判決,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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