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在花蓮監獄服刑的賴先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爭取在監所投票權,由於賴先生將戶籍設在花蓮監獄,因此相對人(被告)為花蓮縣選委會、中選會,至於與本案高度相關的法務部、花蓮監獄,則為訴訟參加人。
北高行裁定指出,本案有勝訴可能,因此在判決確定前,花蓮選委會應於中選會公告設置投開票所期日前,在花蓮監獄設置投票所,讓戶籍在花監的受刑人可以投票。
花蓮縣選委會今下午接受《民視快新聞電訪》表示,目前還沒有收到北高行的裁定書,收到後會與長官討論是否提抗告。這也是全台第二例准予受刑人投票案件,第一例為桃園台北監獄,不過桃園市選委會已經提起抗告。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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