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扶養糟糕父母 什麼條件能免除義務?
(圖/取自Pexels圖庫)

有位老翁在年輕時便拋家棄子跟小三在外生活,如今過了三十多年,他也遭到小三的拋棄,將他丟到安養院去,然而他到此刻仍未清醒,依舊只想著這位情人,希望他能來探望照顧自己,而這樣的情況也讓元配及孩子都感到非常心寒,認為這樣的父親徹底沒救了,因此元配選擇向法院訴請離婚,而子女們也選擇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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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父親的確非常不及格,不過有人也好奇,明明這位父親沒有跟子女主動要錢或是要求負責照顧的責任,他的子女也能夠向法院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嗎?實際上是可以的,免除扶養義務這件事是有扶養義務的人可以主動去向法院聲請的,並不一定要是有受扶養權利者請求扶養後才會觸發的事件,而這個案例就是如此,因為在民法第1118-1條規定受扶養權利者如果有發生兩種情況,並且情況重大的話,扶養義務人是可以去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的,例如上述案例的未對子女盡到扶養責任,除了這種情況外,另一種就是對扶養義務人、其配偶、直系血親有虐待、侮辱或是精神上的侵害行為,例如父母對子女進行家暴就是其中一種情形。

而上述案例中的父親離家三十多年都沒有跟家裡有聯繫,也沒有照顧過孩子、沒有負擔家庭經濟,甚至到年老也都沒有想過自己的家庭,這樣的情況真的是很讓人感到寒心,因此最後無論是元配的訴請離婚或是子女的免除扶養義務聲請,兩者都獲法院判准。

除了遭到虐待或是沒有被扶養可以去聲請減輕或是免除扶養義務外,像是子女本身經濟就很緊繃,很難在去完全扶養自己的父母時,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減輕扶養義務,藉此降低子女的扶養負擔,但也不至於讓父母無人扶養,而在這種情況下,也就是受扶養權利人是你的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子女們若是有經濟上的問題,也只能夠聲請減輕義務,而沒辦法像前面提到的虐待、沒被扶養一樣,可向法院聲請完全免除,因為兩者情況畢竟不同,在父母都有正常養育之下,子女們本身就會需要負擔最基本的扶養義務,否則對於辛苦拉拔孩子長大的父母而言,真的會非常難過;不過大家只需要按照自己的經濟能力許可去扶養父母即可,有時候單純的金錢不一定是最好的照顧方式,或許偶爾撥空好好陪伴父母,在他們不舒服時好好他們,這樣最基本的舉動也是一種扶養父母的方式,而這樣的方式不僅是最基本也是最直接的,對父母而言,這遠比金錢更重要,也遠比金錢更有溫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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