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安史上最重罰!強冠董座葉文祥重判22年定讞

強冠販售劣油案,最高法院今(13)日維持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見解,認定強冠董事長葉文祥違反食安法及加重詐欺罪等285罪,加重改判22年,其中5年可易科罰金;副總經理戴啟川處18年,其中4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更多新聞: 食安守門人!稽查員查核嚴格把關

此外,強冠公司加重裁處罰金新台幣1億2000萬元,本案也採用去年7月1日上路的刑法「沒收新制」,最高法院依法沒收強冠未扣案的8150萬元。原判決關於本案被告、地下油行業者郭盈志(原名郭烈成)與施姓司機部分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再調查釐清。

民事責任部分,台灣消保會代理強冠案237名被害人提起團體訴訟求償2133萬元,高雄地院今年2月審結,判決強冠應賠償其中160人每人6000元至9000元不等,共計133萬1400元。

更多新聞: 《我食故我在》系列影片 破除飲食迷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