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涉貪  一審重判18年
黃季敏 貪汙 消防署
遭貪汙罪起訴的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涉嫌在2002年到2006年間,收受賄絡2076萬元,圖利特定廠商以標得防災救難器材的標案,經過4年審理,一審判決總算出爐,黃季敏依貪污、洗錢等罪,重判18年,褫奪公權8年,全案還可上訴。
消防署前署長黃季敏涉嫌貪汙遭起訴,經台北地院4年半審理,一審判決總算出爐,黃季敏判刑18年,褫奪公權8年。

被稱做史上最貪的消防署長,黃季敏2002年到2006年間,經手9項總經費高達1億2930萬元的救難器材採購案,卻涉嫌圖利特定廠商,收取高達2076萬回扣後,刁難原本得標者,進而使行賄廠商取得標案。

合議庭認定,黃季敏犯9次違背職務收賄罪,每罪各判10年到15年有期徒刑,2次圖利罪各判刑8年、6年,2次洗錢罪各判9月,1次偽造文書罪判刑1年6月,14罪重判18年,全案還可上訴。當年以年僅50歲的年紀坐上消防署長寶座,八八風災時贏得救災英雄封號,卻沒想到,A走防災救難錢,創下公務員貪污罪最重刑期,鋃鐺入獄。(民視新聞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