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高速公路飆速222公里「遭罰2萬4」!法官判免罰原因曝
針對黃男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指出警方開單時未確實做出明顯標示,認為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示意圖/翻攝畫面)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去年高雄一名黃姓男子,將公司車借給朋友駕駛,沒想到朋友取車後,竟在高速公路楠梓路段一路狂飆,甚至飆至222公里,明顯超速,被國道警察開罰2萬4千元,並吊扣牌照3個月。對此,黃男在申訴失敗後,提出行政訴訟,高雄地院審理後則認為,開單時未確實做出明顯標示,認為舉發程序有瑕疵,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

更多新聞: 交警石明謹兼差球評「狂賺283萬元」!遭罰20萬「降級減薪」上訴結果曝

根據《東森新媒體ETtoday》報導,黃男所持有的車輛,在去年2月初行經國道一號南下時,於楠梓路段遭國道警方測速照相舉發超速,時速竟高達222公里,警方事後對黃男開出2萬4千元的罰單並吊扣駕照3個月。

據了解,黃男辯稱車借給朋友,朋友說駕駛時並未看到警示標語,因此黃男不服提出申訴後遭駁回,並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高雄地院認為,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高速公路取締違規時在300到1000公尺間需有明顯標示。法官也點出,此條例目的在維護交通安全,並非以處罰為目的,認為舉發機關在執行上應確實遵守配合、不可便宜行事。

經查,國道警方提供的設置警告標誌的照片,與黃男違規時間不符,國道警方解釋,的確有設置標示但員警並未拍照,由於設置位置相同,才引用先前照片。不過,法官認為警方在舉罰程序上仍有瑕疵,因此撤銷處分,全案可上訴。

更多新聞: 「暖男」陳其邁說重話了!怒禁「高雄式騎法」1天開罰427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