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警獲報女子遭持槍強押 見警上門「鐵門故意不開?」妨害公務送辦
萬華龍山派出所警方在1月時獲報疑似有持槍強押情事,前往查看貴陽街、西園路查看。(圖/翻攝畫面)

社會中心/王溫鈴報導

萬華分局龍山派出所在今年1月17日接獲一起報案,疑似有位黃姓女子和其陳姓男友在貴陽街遭人持槍妨害自由。分局獲報後立即前往西園路一處開發公司查看,不過雖然黃女及陳男確實在場,但並無遭受威脅強迫,且無遭持槍及妨害自由情事。但一開始開發公司之黃姓員工,在警方到來時正在降下鐵捲門,且第一時間拒絕警方進入,警方事後將黃男依妨害公務偵辦,連同陳男疑似遭妨害自由情事之相關卷證及監視器影像一併函送臺北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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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山派出所於1月17日5時57分許接獲110報案,內容為其女性友人及男友於貴陽街一帶遭人持槍妨害自由等情,本分局立即調派線上警力前往查處,員警行經西園路一處開發公司時,見該公司正降下鐵捲門,3名員警隨即俯身進入,惟因鐵捲門持續降下,2名員警先行退出鐵門外,廖姓員警則留在鐵門及玻璃門間,在場員警以甩棍及徒手支撐避免鐵門關閉,並隔著上鎖之玻璃門與公司內部黃姓員工對話,要求開門協助調查,黃民表示不清楚有妨害自由情事,要求員警出示搜索票方可進入,並稱鐵捲門因員警拉扯故障無法操控,員警則於玻璃門外持續與該民溝通要求開門。

萬華警獲報女子遭持槍強押 見警上門「鐵門故意不開?」妨害公務送辦
警方到達時,開發公司的黃姓員工剛好要拉下鐵捲門。(圖/翻攝畫面)

同日6時53分許,員警經公司在場人同意後入內察看,見報案人所稱之黃女及其男友陳男確實在該公司後方泡茶區,惟陳男及黃女均表示係與友人李男討論工地福利社經營事宜,並由李男之司機柳男1人接送渠等前來,過程未遭受強暴脅迫,且無遭持槍及妨害自由情事,係黃女擔心無法離開現場,因而委由友人報案。

萬華警獲報女子遭持槍強押 見警上門「鐵門故意不開?」妨害公務送辦
陳男下車時因腳傷關係而由司機攙扶進入,未受到強押。(圖/翻攝畫面)

員警於現場查看該公司錄影監視器,陳男下車時因腳傷係由司機攙扶進入,未有受到強押情事,另檢視該公司內部監視器影像,陳男、黃女均與老闆李男在泡茶區交談,過程未見有持槍或妨害自由等不法具體事證,員警抄登現場人身分後,即將陳男、黃女及關係人李男、柳男等帶回製作筆錄釐清。

萬華警獲報女子遭持槍強押 見警上門「鐵門故意不開?」妨害公務送辦
警方接獲報案有人在貴陽街一帶遭人持槍妨害自由,調查後並無發現持槍押人情事。(圖/翻攝畫面)

緣現場處理同仁因對於是否構成妨害公務存有疑義,故第一時間未以現行犯逮捕黃男,惟事後覺得可能有故意不開鐵門之情,復檢視值勤影像及現場執勤員警報告書,認為不排除黃男有妨害公務之疑慮,即通知其到案說明後依妨害公務偵辦,連同陳男疑似遭妨害自由情事之相關卷證及監視器影像一併函送臺北地檢署。

另查媒體報導所述陳男遭毆打、砍傷等情,係本案數日前於他處發生,業由轄區分局偵辦移送。本案本分局全程均依法處置,現場帶回相關人等說明釐清,且依相關人等筆錄、現場監視器影像、值勤秘錄器影像等證據辦理移送,並無輕放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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