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34年前嘉義殺警案王信福被判死 監委籲法務部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今(20)日籲請法務部為全國最老死刑犯王信福(中)提非常上訴及再審。(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捷庭報導

34年前發生的嘉義船長卡拉OK殺警案,其中一名被告陳榮傑已於1992年執行槍決,另名被告王信福2011年被判死刑定讞,不過民間團體認為本案有冤枉可能,因此列入救援個案。監察委員王美玉、高涌誠今(20)日表示,王信福案共同被告證詞反覆不一且未經對質詰問、關鍵證人遭刑求、重新判認測謊無不實反應等疑點,籲請法務部研議提非常上訴及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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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美玉、高涌誠今上午召開記者會,並於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3月13日通過王、高2位監委針對死刑犯王信福所提調查報告,籲請法務部研議提起非常上訴及再審。2位委員指出,國家機器要剝奪一個人的生命必須遵守嚴格的正當法律程序及要有嚴格的證據,尤其死刑是重典極刑,不能只採用缺乏真實性擔保的孤證,明顯過於草率。

王信福是目前37名死刑犯中年紀最大者(72歲),他在1990年8月10日凌晨,與陳榮傑等人至嘉義船長卡啦OK店唱歌喝酒後,發生2位警員被槍殺事件。檢方起訴認定,王信福先朝黃警射擊1槍後,將槍交予陳榮傑,並指著躺在座椅上的吳警稱「結(幹)掉這1個」,陳榮傑即朝吳警射擊1槍,造成2警死亡。但是歷審法院都認定是「王信福將手槍交給陳榮傑,並扶著他的手肘指著2警」稱「結掉這2個」,陳榮傑對2警各射一槍致死。本案陳榮傑被判死刑並於1992年槍決,王信福逃亡,在2006年返台被逮捕,2011年判決死刑定讞,但監委認為,王信福被判死刑主要證據是來自共同被告陳榮傑的反覆不一自白供詞,缺乏真實性擔保,不具有證據能力。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指出提起「非常上訴」的三點理由:

第一,確定判決依據未經王信福當庭對質、詰問已死亡證人陳榮傑於警詢中陳述作為論斷王信福有罪的唯一或主要證據,而陳榮傑已於1992年間執行槍決死亡,王信福於2006年被緝獲送審,2004年司法院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提及「對質詰問權是被告受憲法保障的刑事防禦權之一」,

此外,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2號判決提及「未經被告當庭對質、詰問之未到庭證人於檢察事務官、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不得為法院論斷被告有罪之唯一或主要證據」,既然王信福於審理時無法行使對陳榮傑對質詰問權,陳榮傑的證述應不具有證據能力,不能作為本案有罪論斷之依據。

第二,本案關鍵證據稀少且欠缺真實性擔保,判決王信福有罪的關鍵證據是陳榮傑前2次的警詢筆錄證稱「王信福扶著我的手肘大聲說『結掉那2人』」,但在場所有其他人的證詞都無法證明「王信福命令陳榮傑」,也都沒有看到「扶手肘」的動作,這是孤證。且這證詞出於警詢筆錄,因此,一般證詞所需的真實性擔保,意即證人具結、被告的對質詰問、法院直接審理(證人到庭由法官訊問),全部都不具備。

矛盾的是,陳榮傑自從第3次警詢及偵訊開始就改稱他只有開1槍殺死一人,另一人是王信福殺死的。監委認為,有鑑於陳榮傑的說法極不穩定,可信度極低,而且他作為本案共同被告,其利益與王信福的利益本質上有衝突。

第三,監委表示,重要吳姓證人在警詢時被刑求,歷審判決均引述吳姓證人警詢時的證詞,稱王信福在案發前交「一樣東西」給陳榮傑,但吳在法院時,就證稱被警察刑求而且是警察教他這樣說的,監院調查中,該證人再次敘述1990年間受到警察刑求的經過。因此,原判決採為依據的證據資料,若因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取得導致無證據能力,應循非常上訴程序謀求救濟。

監委王美玉、高涌誠強調提起「再審」的三點理由:

第一,監院委由測謊專家,就王信福原測謊圖譜重新判讀認為無不實反應,2004年刑事局對王信福測謊鑑定結果為「因圖譜反應欠缺一致性,故無法鑑判」。但監院找來的測謊專家經重新檢視測試題目「是否在案發現場將槍交給陳榮傑」及「是否對死者開槍」,測試結果應為「無不實反應」,代表王信福通過測謊。

第二,1990年10月嘉義警方扣案兇槍為「右輪手槍」,但嘉義地院在2007年5月送刑事局鑑定,要確認槍上有無王信福指紋,竟然變為「左輪手槍」,而陳榮傑既然供稱槍是王信福交給他的,犯案槍枝上可能留存王信福的指紋,但1990年起出兇槍時未送鑑指紋,錯失查證良機,又十餘年後兇槍誤鑑(右輪變左輪),自然無法比對。

第三,確定判決認定李男僅提供本案的凶槍給王信福,但監院發現,李男與陳榮傑日常關係密切、是陳榮傑在開槍前的最後接觸者、接應陳榮傑行兇後脫逃、指示丟棄凶槍、安排陳榮傑逃亡、要求陳榮傑為他脫罪等,李男投案後稱「沒有與陳榮傑聯絡」,但陳榮傑證稱「見過兩次面」,兩人供詞不符。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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