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糾紛案例內容,消費者向房東承租房屋,已給付2千元押金,並在簽約時同意加註「未住滿1年需扣1個月押金」,然而房客入住後,發現租屋環境不潔,鼠滿為患,沒有住滿1年即請求解約並退還押金,但遭房東拒絕。
房客主張房東應賠償租賃期間所自行支付的清潔費用980元,及其他損失1萬餘元,共計2萬元。該案經過糾紛調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函請房東在15日內妥適處理,並由北市地政局多次電話與房東溝通聯繫後,房東願意退還租賃期間所支付的清潔費980元。
該案例押金為2千元,等於月租金2千元,以北市來說,恐怕本就屬環境窳陋的空間,雖然房東沒有賠償房客要求的2萬元,但仍支付了980元清潔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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