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處指出,日前新店一位車主認為他的汽車僅有3分之1的車身停在紅線上,警方即以車輛違停拖吊,顯不符比例原則;但經法院檢視相關物證,認為違規事實明確,原告車頭部分明顯停在紅線上,因此判決車主敗訴。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處長李忠台表示,車輛停放時,其車體的前、後懸部分,若在紅線標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即屬違規停車,「並非依車身所占紅線的比例來界定有無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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