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公關主委鄭文在指出,有屋主在2019年簽約出售新北板橋一戶房屋,因為持有期間超過45年,所以用一般住宅土地增值稅率試算,高達150萬元,但若申請自用住宅稅金約50萬元,屋主選擇辦「一生一次」自用住宅土增稅優惠稅率,並在同年3月順利完成交屋。
不過,近期稅捐處來函要求補繳一般土增稅及自用土地增值稅差額近100萬元。原來是「稅務柯南」查到,屋主不符《土地稅法》的規定來函指出,該房屋有出租的情形,且房客有申報租賃所得。
鄭文在說,雖然租客都沒有設戶籍在該房屋,但「租賃所得就是呈堂證供」,讓人百口莫辯。至於該名屋主還誤以為土地增值繳了、也過戶了,應該就不會補稅了?但依據《稅捐稽徵法》21條,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他提醒,房東還是要誠實納稅,否則被移送強制執行,連補帶罰得不償失,也別以為房屋出租只要不公證、不讓租客設公司及戶籍,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覺不被發現,這樣已違反「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或常因租客申報所得稅費、申請政府租屋補貼而被「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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