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獲得泰拳冠軍殊榮的王怡天,為推廣武術文化而開設訓練館,並在2015年將「INFINITE POWER DRAGON FIGHT ART」等字樣與圖註冊為商標。而館長則以「INFINITE POWER」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 但因為字樣太過相似,雙方經過幾番協商後,在2019年8月館長向王怡天承諾不會再使用「INFINITE POWER」之相關字樣。
可是拳王王怡天發現,館長在簽訂協議後,仍繼續使用、販賣有「INFINITE POWER」字樣之「無限之力T-Shirt」,因此對館長提起告訴,求償300萬元。在一審中,台北地院認為館長侵權事實明確,判館長須賠償王怡天120萬元,但館長不服上訴二審。
館長向法官證稱,當初雙方所簽下的協議書中,並不包含「在簽署前發售之載有『INFINITE POWER』之字樣產品」,但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審酌雙方相關協議事證、郵件往來等證據來看,認為館長侵權事實明確,因此決定維持一審判決,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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