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網友在臉書社團「爆料公社」上發文,表示自己超衰遇到其他車派乘客先下車使出「人肉佔車位」大法;原PO說,佔車位者態度還行,但該車駕駛就很不客氣嗆他:「所以勒?哪一個法條規定人肉不可以佔車位?」,讓原PO雖然氣憤但也語塞:「對不起,我被問倒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圖/翻攝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好在有熱心網友留言回覆:「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規定,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可處新台幣300元之罰鍰。而如果於道路上堆置物品妨礙交通,依照第82條規定,亦可處1200至2400元的罰鍰。因此,不論是以身體或以物品佔用車格,警察機關均可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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