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0日下午2點,郭永福駕駛租來的白色法拉利,準備上山喝咖啡,但在行經汐萬路三段一處轉彎處時,遇到準備下山的19歲蔡男,怎料,蔡男過彎時失控打滑,從原先車道噴飛到對向車道,且過程中安全帽脫落,郭男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輾過蔡男,蔡男頭部重創,送醫不治。
案發後,郭男留在現場和警方自首,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但在開庭時,郭男始終拒絕向家屬致歉,認為是蔡男先滑進車道,才會導致車禍發生。面對蔡男家屬指控「有殺人不確定故意」,郭男則反問「難道機車滑倒撞山壁,也要提出國賠嗎?」。
當年41歲的郭男,在案發當下是為了上山喝咖啡,在過彎時和蔡男發生車禍。(圖/民視新聞)經檢察官勘驗行車紀錄器後,認定郭男並未違規跨越雙黃線,事發當下是蔡男滑進車道,郭男閃避不及,後來由中央警察大學交通學系陳高村、逢甲大學行車事故鑑定研究所中心鑑定,郭男當時有超速行駛,因此將他依過失致死罪起訴。
郭男駕駛的法拉利車頭嚴重毀損,據了解,該台跑車為GTC4Lusso,月租70萬元。(圖/民視新聞)士林地院今日判決出爐,判決指出,假設郭男依規定速限40公里行駛,機車以時速52公里侵入郭男車道,2車相距僅21.84公尺,逢甲大學依美國研究資料顯示,一般駕駛人需要1.25秒,郭男反應時間則是0.85秒,優於一般人,再換算看到機車侵入汽車車道後,兩車煞停需要27.38公尺,但實際上兩車相聚僅21.84公尺,距離明顯不足,且山路兩側緊鄰山壁和護欄,並無足夠的空間閃躲機車。
因此,判決指出,若郭男當時依照速限行駛,也沒有足夠的反應時間和煞車距離,依然會和蔡男發生車禍,儘管超速行為不當,但並不具違反義務的關聯性,判決無罪,可上訴。對此,根據《ETtoday新聞雲》報導,蔡男家屬透過律師表示,被告在山道嚴重超速,事實明確,會上訴到底,為孩子爭取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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