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 中華人權協會籲修法保障投資人

民視新聞/呂中漁、葉純豪 台北報導

台灣存託憑證TDR是否屬於證交法的有價證券?今天(9月26日)中華人權協會召開研討會,呼籲立法院,能站在投資人的立場,盡速修法,減少空白刑法,侵害人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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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存託憑證,究竟是海外證券?還是台灣有價證券?引發不少定位問題,尤其過去投資台灣存託憑證,不僅讓不少投資人損失慘重,也讓不少涉及的官司被重判,因此中華人權協會召開記者會,希望替台灣存託憑證爭取應有的法律規範。「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 中華人權協會籲修法保障投資人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說,「法律在修訂的過程中,他事實上產生非常不嚴謹的結果,所以使得本來沒有納管的一個金融商品,卻不知道為甚麼,被行政機關後來解釋給放進去納管,結果還導致相關當事人,遭受非常嚴厲刑罰的後果。」

因為過去「台灣存託憑證」一直以來,被金管會,引用財政部1987年,台財證(二)字第900號公告,認定是「外國有價證券」,但本身卻是由台灣金融機構發行,且第一檔上市時間是在1998年,似乎會有明朝劍斬清朝官的疑慮。「台灣存託憑證TDR」爭議 中華人權協會籲修法保障投資人前行政院長陳冲說,「是不是認定TDR是個有價證券,民事上是刑事上是不是其實很值得探討,我相信很多國家對這種問題,其實是民刑分途,就民事刑事是採取不同法律責任,民事有點賠償責任但刑事不一定負責,因為刑事是牽涉到人權,所以通常都很嚴格。」

中華人權協會強調,許多發行的金融商品TDR,都沒有被列在證交法的有效管理裡面,之後卻被主管機關補充認定,讓法院裁定行為違法,因此造成不少投資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背負很重的刑罰和高額賠償金,因此呼籲立法院盡速修法,減少空白刑法,侵害人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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