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蝦米戰勝大鯨魚「台灣IBM又輸了」法院判女業務復職、月付10萬薪
台灣IBM與女業務員的僱傭糾紛,法院判決楊姓女業務獲勝,IBM須讓她復職並給薪。(示意圖/翻攝自unsplash)

生活中心/王溫鈴報導

小蝦米又戰勝大鯨魚,台灣IBM業務經理高啟輔遭不當解僱,法院去年判IBM須讓他復職並補發900萬元薪資,而台灣IBM的楊姓女業務去年被公司以業務變更為由遭到資遣,她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認定IBM未善盡雇主安置義務,判僱傭關係存在,並應按月給付她「10萬多元」月薪直到復職為止,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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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姓女業務說自己從2004年起進入台灣IBM,負責軟體銷售,在職期間勤奮積極、表現優異,業績屢屢達標,為公司創造極大利益,卻在去年10月28日接到公司寄發內部英文電子郵件稱:「由於業務模式和組織的變化,在公司系統中您的職位已被取消。公司將啟動離職程序,並給付您資遣費及1個月預告工資」,因此提起本件告訴。

台灣IBM解釋,由於IBM集團全球業務團隊組織重整,進行大規模業務整併,楊女過去負責的「非指定企業客戶硬體產品」銷售業務,全面移轉給外部經銷夥伴,因此符合勞基法中「業務性質變更」事由得終止勞動契約,且公司在楊女拒絕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後,仍嘗試安排她面試職等、薪水均較高的5個職缺,是因為面試後都認為她無法勝任,才決定資遣。

但楊女稱IBM表面上安排她「內轉」到其他部門任職,有銷售經理、管理顧問等職位,但面談後都說她不適任。而公司也未繼續輔導她轉任他職,反而僱用20名新進員工,楊女認為這違反勞資間誠信原則。台北地院指出,勞基法規定:「因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而資遣勞工前,應先盡安置勞工義務,必無處可供安置時,最後不得已才可資遣」,但台灣IBM在仍有許多職缺情況下,並未考慮安置她,反而錄取員工擔任職務。

北院認為IBM雖因業務性質變更,有必要減少勞工,但未主動提供楊女調職相關訓練、輔導,資遣過程中也未提供實質訓練或協助,同時無法舉證她有經相當時間教育、考核後,仍無法適任各個職缺,就片面認定她缺乏相關職缺所須工作技能並資遣,因此,認定台灣IBM未善盡雇主安置義務,判她勝訴,台灣IBM須讓楊女復職,並從資遣日起算,補發月薪10萬元直到復職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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