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管加熱菸是依法行政

作者/法研所在職專班 蕭昱婷

近期國民黨在立法院力阻加熱菸納管的立場著實讓人匪夷所思。身為立法委員卻忽視法規,似乎也不了解菸害防制法內容,殊不知力阻加熱菸納管毫無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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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菸害防制法》第一章第二條第一款,對於菸品的定義有著明白的闡述: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

加熱菸除了是百分之百以菸草製成的菸草產品,符合現行法規菸品的定義,國際上兩大權威機構 WHO(世界衛生組織)及 FDA(美國聯邦食品暨藥物管理局)也闡明加熱菸是以菸草製成的菸品,加熱菸是菸品已經毫無懸念。因此,加熱菸做為一種改良的菸品,和傳統紙菸的差異只在一個以火燃燒,另一個加熱不燃燒;在允許菸品銷售的現行法規中,可以說毫無禁止的法源依據。

本次修法將加熱菸納管以適用現行條款(而不是開放),政府依法行政的理據,已經相當明確;電子煙是化學尼古丁液體,因不含菸草,非屬菸品,因此予以類(模仿)菸品禁止,這都是建立在「是否為菸草」的簡單事實。

另依藥事法,含尼古丁的非菸草製品需需取得藥品執照方可販售,因此電子煙是藥品;若模仿菸品型式使用,政府提出的《菸害防制法》修正條例,明確將電子煙以類菸品(模仿菸品)禁止。若取得藥品執照,即可當藥品使用。因此,所謂的「一開一禁」是有心人士誤導民眾的口號。

更何況法律的構成在於約束人民,這種對於人民憲法權利的限制,必須建立在嚴謹且一體適用的法理原則之中,立法委員若只憑好惡、觀感及假設來決定何者適法,豈不是天下大亂?

而這種不斷採取無法證明加熱菸零危害,因此就要求禁止的邏輯,等於公然對於紙菸和加熱菸採取雙重標準。此舉姑且不論是否有違憲之虞,如若這樣的雙重標準是法律所允許,則按照此一原則,同樣仍有污染及危害的汽機車排氣污染、空氣排放標準、污水排放標準、食品安全標準等,只要不是零檢出,在同樣有害健康,同樣沒有科學證據證明無害因此就是有害的邏輯下,是否都應該被廢止,直到提出科學證據證明零危害之後才能通過?

 針對菸害防制,國民黨立法委員應該回歸法制討論,讓嚴謹且一體適用的法理原則,作爲立法和政策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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