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48歲)於2017年2月12日參加「2017臺北渣打公益馬拉松」活動,行經台北市麥帥二橋下的路跑動線時,突被從天而降的馬達砸中頭,當場頭破血流。現場工作人員調查發現是因橋樑工作平台車上重達27公斤的抽水馬達,因沒有綁好,自10公尺高的橋面落下。
陳男送醫後發現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及顱內瘀血、頸部、顏面部及肢體多處撕裂傷及擦傷、多處牙齒斷裂、功能性失憶、頸椎滑脫、甲狀腺出血囊腫、認知功能障礙等多重傷害。他認為管理馬達的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有疏失,因此提出國賠訴訟,求償1073萬餘元。
該場賽事全程馬拉松 42.195 公里的路線圖。(示意圖/翻攝自「渣打臺北公益馬拉松」臉書)
一審法院審理時,北市府新工處辯稱,對管理馬達並無疏失,是廠商並未將馬達綁好所致;且陳男經過治療後已經康復,之後也參加多個馬拉松比賽,並無起訴時所稱的各種傷害,因此拒絕賠償。
但法院調查後,認為市府確實對於管理公物有所疏失,必須負擔賠償責任。經過重新計算後,一審判決台北市府須國賠915萬餘元;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後,仍認定台北市府有疏失,經過計算後,認定陳男提出的賠償有據,二審加碼改判賠927萬21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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