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峰「唱自己的歌」遭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 一審判無罪!
吳青峰遭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娛樂中心/翁語岑報導

歌手吳青峰與前經紀人兼恩師的林暐哲在2018年分家,不料之後青峰在演唱會上演出以往歌曲,卻遭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構成成侵權行為,指出雙方僅合意解除歌手、經紀合約,但「詞曲授權合約」部分,並不符合解約條件。兩人撕破臉,鬧上法庭,如今判決結果出爐,民事部分求償800萬元一、二審皆敗訴;刑事部分,台北法院今(15)日判青峰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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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團「蘇打綠」的主唱吳青峰,遭林暐哲控告違反《著作權法》,檢方認定吳青峰未經授權,公開演唱歌曲,依法起訴青峰。吳青峰提到訴訟開端,是在他參加《我是歌手》節目時所創作的〈歌頌者〉一曲,「歌頌者」三個字引自2004年由吳青峰自己創作〈小情歌〉的一段歌詞:「我想我很適合/當一個歌頌者」,而林暐哲表達「歌頌者」三個字,是他給的建議。唱自己的歌,卻成了違反著作權法的被告,讓吳青峰不可置信。


青峰「唱自己的歌」遭林暐哲提告違反《著作權法》 一審判無罪!
歌手吳青峰與恩師的林暐哲鬧上法庭,判決結果出爐。(圖/翻攝自吳青峰臉書)


檢方調查,吳青峰1998年8月,與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簽訂「歌曲版權授權合約」,約定自1998年10月1日到2014年12月31日,合約期間內,吳青峰創作詞曲等音樂著作權,專屬授權於林暐哲公司,如要終止合約「需在約滿前3個月書面表示」,否則合約有效自動延長一年。

青峰2018年10月26日以存證信函通知林暐哲不續約。林暐哲2019年4月2日、4月9日以存證信函告知青峰,因未在合約屆滿前3個月前反對,合約仍有效,青峰卻於2019年4月12日至9月6日,公開演唱已授權「林暐哲音樂社」的著作,以此對青峰提告。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台北地院上月11日傳喚林暐哲到庭接受檢辯詰問,林暐哲認為與青峰簽有經紀、唱片及詞曲創作授權合約,想解約他順其所願,強調「移轉了一億多元的合約給青峰」,算淨身出戶,但不包括詞曲創作授權合約的解約。青峰也在開庭時指出,他與林暐哲合作十多年,努力創作累積500件作品「都是歷經傷痛寫出來的」,林暐哲卻以提假處分、刑、民事訴訟奪他的創作,一再強調所有解約後利益都已釋出,不過若沒有詞曲授權,要如何跟別家公司談合約。青峰母親廖碧珍也曾指出林暐哲「太可惡了」,所有的歌都是青峰盡心創作的作品「東西怎能用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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