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新聞/楊蕙如贏了!「侮辱公務員」罪確定部分違憲 蘇啟誠案將重新審理
「卡神」楊蕙如網路言論致蘇啟誠輕生案,大法官認定法令「部分違憲」。(示意圖/民視新聞資料照)

即時中心/林耿郁報導

2018年9月,燕子颱風侵襲日本關西地區,當時「卡神」楊蕙如在網路上帶風向,聲稱大阪辦事處延誤救援,致使處長蘇啟誠輕生;當時法院判處楊蕙如有期徒刑5個月,但楊蕙如不服聲請釋憲。今(24)日憲法法庭釋憲結果出爐,認定法令「部分違憲」,全案發回高院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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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違憲!2018年9月4日,強烈颱風燕子襲擊日本關西地區,造成大批旅客受困關西國際機場;當時有假消息宣稱中國大使館派車接走旅客,台灣方面卻無作為,此時「卡神」楊蕙如也在網路上帶風向,宣稱台灣駐大阪辦事處辦事不力,造成處長蘇啟誠不堪輿論壓力選擇輕生;案件東窗事發後,楊蕙如遭提起公訴。

全案經過數年審理,原本法院判決楊蕙如「侮辱公務員罪」判刑5個月定讞;但楊蕙如認為刑法第140條,有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違憲之虞,聲請大法官釋憲;憲法法庭受理後,將類似案件併案審理,今(24)日宣布「侮辱公務員罪」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認定,第140條規定中,關於「侮辱公務員」罪部分,必須是犯人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滿足上述2項條件的言論施以法律處罰,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並無違背,因此合憲。

但是法令中對於「侮辱職務罪」的部分,憲法法庭認定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5月24日)起,失其效力。

憲法法庭解釋,所謂「公職威嚴」之法益,係指公務員身分,或公職本身不受挑戰或質疑之威嚴,其所指涉之法益內容不僅抽象、空泛,也凸顯過去「官尊民卑、保障官威」之陳舊思維,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所追求之監督政府、健全民主之目的明顯衝突,而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實難相容」,此項立法目的顯然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應屬違憲。

因此楊蕙如遭判刑5個月的原判決「違憲」,全案廢棄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楊蕙如是否能因此免除法律責任,仍待後續審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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