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指出,去台中北屯某建案想談價,沒想到銷售小姐居然冷回,「要談價格就要先付訂金10萬才能開始談,契約一樣,等付訂金才會給你看。」網友見狀氣炸,「快檢舉她啊」、「以後去看房都要錄影錄音了」。但也有網友說,不少建案都這樣,沒帶錢放桌上,連喊價的權利都沒有。
至於遇到這種狀況民眾可以怎麼做呢?屋比房屋總監陳傑鳴表示,根據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一點就是賣方須提供至少5日的契約審閱期,業者要求民眾先下訂才能看契約的情形明顯違法,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陳傑鳴指出,根據現行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須詳列開工、取得使用執照日期等相關資訊,所以購屋者簽約時,有權利要求詳列。另外,民眾購買預售屋時需特別留意買賣契約書的各項規定,善用5天的審閱期,把合約帶回家仔細看清楚,確認沒有問題再進行簽約。
另外,若下訂金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購買預售屋若在5天契約審閱期內反悔不購買,建商應退還全額訂金,購屋者要把握這黃金關鍵期;如果合約已經逾審閱期5天了,只要尚未簽約都還有機會退款,但是一旦簽約,訂金沒收就沒話說了,甚至反悔還需負擔購屋總價15%的違約金,購屋者買房一定要審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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