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預售屋稽查項目,包括「是否在尚未取得建造執照前就擅自銷售」、「使用購屋預約單(俗稱紅單)」、「刊登廣告有無不實或誤導消費者認知」、「預售屋買賣契約是否符合內政部規定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代銷人員執業過程是否符合法令規範」、「接待中心或樣品屋是否取得雜項執照」等6大事項。
台南市府消保官特別提及強調,建商及代銷公司都屬於消保法中的企業經營者,內政部公告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對消費者權益最低限度的保障,若業者以「個別磋商條款」規避契約責任,訂定對消費者不利的契約條款,例如將房地總價5%的交屋保留款磋商到10萬、5萬甚至沒有,民眾都應拒絕。
買方若遇到契約內容與應記載事項未符部分,可要求修改或拒絕簽約,不要輕易放棄應有的權利。至於「交屋保留款」為何這麼重要呢?網友就曾分享,建商要求的交屋款僅數萬元,這等於買家在準備驗屋交屋時,根本沒有籌碼要求建商針對瑕疵部分修繕。
而根據「內政部預售屋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驗收」部分,賣方應提供驗收單,如發現房屋有瑕疵,應載明於驗收單上,由賣方限期完成修繕;買方並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百分之五作為交屋保留款,於完成修繕並經雙方複驗合格後支付。
台南市地政局局長陳淑美也進一步提醒消費者,預售屋興建期間長、單價高,風險相對更高,消費者欲購買預售屋前應理性思考、謹慎決策,仔細審閱契約條款,確認該建案是否已取得建照,多比較多詢問,懂得聰明消費,為自身權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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